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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06-10-29 15:45   
    1、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免征本企业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国税发[2002]11号)
    2、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时,其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已纳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3、国产钢材“以产顶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各钢铁企业生产的钢材加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国税发[1999]68号)
    4、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税种免征。
    ①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教育费附加
    5、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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