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 水务要闻 水务工程 受理查询 专题报道 防汛防台 河道保洁 东闸工况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办事项目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具体办理部门 南汇区水务局行政审批受理处
审批申请主体 单位和个人
审批依据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有效期 两年(临时)
有无年检
年检期限
区局勘察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内(80公顷以下含80公顷)
转交市水务局审核发文 80公顷以上直接向市局申请
下载申请表 下载表格
申请需要提供材料 1 . 开发利用滩涂,在书面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 1)滩涂开发利用许可申请表;

( 2)滩涂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 3)有关证明资料;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涉及促淤、圈围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文、工可报告及批文。

  涉及临时利用滩涂的,在书面申请时提供以上第一款第( 1)、(3)、(4)项资料。

2、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申请的文件;

(2)缴纳滩涂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或减免滩涂使用费的批复文件;

(3)开发利用滩涂的具体位置图(A4纸)及所测量滩涂特征点的坐标(城建坐标和54北京坐标);

(4)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审批后监管措施 1. 实时回访 2.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依据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审批流程图 审批流程图
备注
打印此文 返回上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夹 网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