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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水(污)口的审批
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具体办理部门 南汇区水务局行政服务办公室
审批申请主体 单位或个人
审批依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效期
有无年检
年检期限
区局勘察审查时限 5个工作日内
转交市水务局审核发文
下载申请表 下载表格
申请需要提供材料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申请表;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涉及的河道、具体所在的地点、规模、范围等资料;
4.排水(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表);
5.防汛安全措施。
审批后监管措施 对排水(污)口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依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审批流程图 审批流程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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